為貫徹落實中辦、國辦印發(fā)的《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》和國辦印發(fā)的《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(jīng)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》有關要求,持續(xù)深化稅務系統(tǒng)“放管服”改革,優(yōu)化稅收營商環(huán)境,深入開展“便民辦稅春風行動”,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。
記者了解到,自2023年3月1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對列入目錄內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;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;專用車證;家庭成員信息證明;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;個體工商戶的經(jīng)營者身份證明、合伙企業(yè)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。
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的承諾方式、法律責任、不適用情形,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?進一步優(yōu)化納稅服務的公告》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,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《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》格式文本,該文書的第一部分“稅務機關告知事項”,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、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;納稅人在該文書的第二部分“納稅人承諾”中,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,簽字蓋章確認即可。
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,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,經(jīng)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,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;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,在糾正違法違規(guī)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