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號 |
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|
案件名稱 |
違法主體 |
法定代表人 (負責人) |
主要違法事實 |
處罰種類和依據(jù) |
履行方式和期限 |
作出處罰的日期 |
1 |
泉洛農(nóng)水罰決字〔2023〕1號 |
泉州市金宏欣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取水案 |
泉州市金宏欣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|
賀紅偉 |
當事人未辦理取水許可證,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利用深機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對金屬制品酸洗、除油、磷化、清洗等,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進行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第三條、第七條、第四十八條和《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。 |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第六十九條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(gòu)依據(jù)職權(quán)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補救措施,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其取水許可證:(一)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取水的;(二)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(guī)定條件取水的。”和《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第33項“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滿 |
當事人已將罰款繳納至福建省財政指定賬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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